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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推動年金法案用意在改善財政負擔,立法院法制局指出,此次《公保法》修正草案,針對部長級政務官的月投保俸額,是採用政務人員月俸額作為計算基準,高出常務人員達4萬多元,不僅大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,也不符立法意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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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在立院臨時會討論的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》,政務官年資可與事務官併計,草案中明訂,政務官申請退休、資遣給與、撫卹、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給與,都得按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的等級計算。換言之,軍公教轉任政務人員後,政務與常務人員年資雖然可以併計,但仍須在常務人員俸級標準內換算,最高俸級簡任第14職等本俸1級800俸點,換算月俸額53,075元,而非以政務人員月俸額為退休、撫卹的計算標準。

法制局表示,由於政務人員月俸額高出常務最高月薪額甚多,如果據此辦理退休、撫卹,將大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,因此在《退撫條例》中採用常務人員俸額標準,避免造成給付時的巨大差距。不過在《公保法》修正案中,卻明訂「本法中華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生效後,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(薪)額,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。」法制局表示,《公保法》保險俸額以部長月俸額為上限,與政務人員退撫條例考量相違背。法制局以部長級人員為例,現行保額為95,250元,如其任職3年,就可以其保額為養老給付或死亡給付計算標準,與常務人員最高月薪額53,075元差距甚大,將導致養老給付過高,增加政府財政及公保準備金負擔,而過高退休所得也影響社會觀感。由於《公保法》是第一層社會安全保障,法制局認為,所提供的保障是以維持最低生活給付為原則,保險俸給的高低差距不宜過大,應以常任文官或學校教職員最高俸額為上限。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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